综上,如果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侵犯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就依据配偶权的侵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中对配偶权的具体规定就是请求权基础;如果不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件,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目的、举证难易程度,依法选择除配偶权外的适当途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14],我国法律中对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具体规定就成为请求权基础。
注释:
[1]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2]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4]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5]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54页。
[6] 华热·多杰著:《论请求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44-45页。
[7] 杨克斌著:《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一期,第60页。
[9] 杨立新著:《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页。
[10] 彭万林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11] 张卫英著:《侵犯配偶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载《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6页。
[12]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3] 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4]张卫英著:《侵犯配偶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载《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