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男)与季某(女)系自由恋爱并于2003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季某发现吴某与一陌生女子保持长期接触密切,多次在公园等处发现吴某与该女子拥抱、亲热场面,断定其有婚外情。另外吴某有赌博恶习,受到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经多次劝说,仍不思悔改。2006年3月8日,季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季某出具了吴某因赌博而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证明材料,出示了一份中国移动通讯清单,以证明吴某多次从其使用的手机与一女性通话和短讯。并有证人证言证明吴某多次与一女子亲密接触,并有过分亲热举动。据此,要求吴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比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发现,三十二条的前两款也正是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如果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则不能够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婚姻法》未将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离婚的情形列为可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之一值得商榷。
《婚姻法》在三十二条规定了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婚姻法》认定此可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即认为此种行为足以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但在四十六条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却未将此项明列。现实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吸毒而造成家庭关系紧张恶化的例子不在少数,且因赌博、吸毒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无过错方往往为此而忍受着物质与精神以及肉体等多方面的伤害,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一再告诉我们赌博、吸毒等恶习已成为影响婚姻感情关系健康发展的弊病与毒瘤。大而言之,对社会也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是相背离的。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增加对于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的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打击制裁一切危害良性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倡导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一项新的制度的发展在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实中,人们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还相当不够,司法宣传的力度仍不够大,这些都制约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践行。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更多的考验。相信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能够朝向更加合法合情的方向迈进。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