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一年后,徐静意外地发现,柳兵在2014年12月15日和另外一个女人生下了一个儿子。而这个时间,虽然双方已经离婚数月,但怀胎十月,向前推算,这个孩子的孕育应该在两人未离婚的时间里。
徐静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柳兵在双方夫妻关系还在的时间里,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原则,破坏了夫妻关系,造成双方离婚,也伤及了无辜的儿子,请求法院判令柳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柳兵拒绝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婚姻部分判决已生效,二审跟婚姻关系无关。离婚是徐静提出来的,并于2013年离家出走,过错在徐静,徐静没有诉权,其再婚生子与徐静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柳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在离婚后生育一子,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原、被告离婚,也伤及了无辜的子女。因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日前法院判决被告柳兵一次性给付原告徐静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当事人为化名)
何谓婚姻存续期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是指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