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时髦的词了,其实古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那么什么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亲子鉴定呢?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从鉴定目的而言,上述亲子鉴定占据半壁江山。其余的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
本文中的亲子鉴定就是基于确认是否亲生子及相应抚养费的给付而产生的。依据基本的科学常识,A已提供了三人的血型、以及B的日记等证明王C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被告B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并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推定了A的主张成立。这可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找到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时,该条还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上面作了类似的规定。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是个很严肃的问题,那么一旦推定确非原告所生,一直作为生父承担着抚养教育义务的原告,可否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一旦确认孩子并非原告子女,其承担抚养费即无法律依据。而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亦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因此A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
另外,B的不忠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且还让A用养育亲子的心血养着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给A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因此A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A必须提出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还应说明的是,由于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各地法院对此判决不一,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判决都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