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立案。坟墓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死者近亲属对其享有有限的财产所有权,在坟墓被毁坏时,可以参照法律有关普通财产权的规定,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立案。
二、以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此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同村或者邻村村民之间,纠纷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以后村民间关系的好坏,关系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立案后,要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大调解力度,善于借助外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有关的法理知识、乡风民俗讲解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让当事人达成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法律条款依法执行。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支出票据的,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数额。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那样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
五、对于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要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损害的,事后拒不道歉,原告提出要求的,应予支持,可以判决在损害行为发生地张贴书面道歉信;如果拒不执行,应当在损害行为发生地公开张贴判决书,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是过失行为造成的,事后已经赔礼道歉的,原告起诉时又提出要求的,不应支持;事后拒不赔礼道歉,原告提出要求的,如果损害程度较轻,没有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也不予支持,如果损害程度较重,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则应予支持。
总之,坟墓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纠纷,其直接与社会公序良俗、乡风民俗相关,与当地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妥善处理好这类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