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拔。如果不核拔、不能及时核拔,赔偿义务机关就会出现扣发干警工资、对外借款等情况。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不动自己的奶酪”,就对案件拖延不办或找理由拒赔。
新法改由财政部门支付,消除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理顺支付程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金支付办法。
“由于经费保障到位,赔偿金的支付顺畅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冯新惠表示,北京检察机关在执行今年办结的5件刑事赔偿案件中,均能在1个月内将赔偿金交付赔偿请求人。
据介绍,新法施行半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做出赔偿决定54宗,199万元赔偿金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做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刘志远认为,虽然目前赔偿经费保障支付情况较为乐观,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另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因为还没有或少见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是否有充足的财政支付尚难预料,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3月受理了陈某涉嫌盗窃被撤案的刑事赔偿请求,陈某在被羁押后出现精神抑郁,提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要求。海淀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确认陈某出具的精神诊断证明真实有效,羁押对其造成的精神抑郁症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最终,海淀检察院确定该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但是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冯新惠说,申请人往往过宽理解精神损害赔偿条件,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就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却忽视了它的重要法定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另外,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提出一千多万元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孙全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河南检察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原则上对精神未造成严重后果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其羁押期的赔偿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则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共同意见。明确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的,致人死亡的;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创伤的。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身体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综合酌定。
对于各地检察机关希望进一步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的呼声,刘志远回应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将在近期组织研讨和培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指导,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标准的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