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的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其有选择权。若原告没有进行选择,则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依据交强险条款第8项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项下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在商业三责险中往往约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障碍条款,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一般情况下,原告方均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商业三责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再进行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概都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是否会对原告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举一案例:原告任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任某在交通事故中与肇事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伤残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则原告可获得的赔偿总额是155000元;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则原告任某可获得的赔偿总额是161000元,两种情况的赔偿金额相差6000元。
赔偿差额产生的原因在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时已考虑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所以,若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的赔偿项目费用总额超过交强险110000元的限额,原告的伤残等级越高、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越大,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进行赔付,则原告所获赔偿数额会少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进行赔付的数额。
所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诉至法院进行赔偿时,若伤残赔偿费用不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若费用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且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亦负有责任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