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间接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两个损害后果有不同要求,加害人对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权受侵害的后果应有过错,对于间接受害人人格、身份利益的损害并不要求当然有过错。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构成赔偿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应当有主观上的过错,至于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只要加害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残、名誉受损等人身权受损的结果,就构成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这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悬置物倒塌脱落致害、环境污染致害、高度危险作业致害、饲养动物致害,进而侵犯人身权,就不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过错亦构成侵权责任。
财产利益损失。如某侵权行为致残直接受害人,造成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扶养请求权的丧失或受损,这种损失即为财产利益损失。
人格(身份)利益损害。如某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其子女便丧失了对为其子女这种基本身份关系的支配,其配偶、父母亦丧失了对为其配偶、为其父母这种基本身份关系的支配。这是身份利益损害。如某人诽谤直接受害人与他人通奸,则作为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社会评价必然降低,此为人格利益损害。
精神痛苦。当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残或名誉受损时,其近亲属精神上的焦虑、沮丧、愤怒、担忧、悲伤、绝望等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
间接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