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进行一审;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便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此次会议还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建立合议庭负责制,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他表示,加强管理,就是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长、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将审判管理与监督者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要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
曹建明说,强化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落实审判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相关的审判信息;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
曹建明指出,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九二样式”的要求,甚至有五花八门的现象;简繁不当,不能适应简易程序速调速判的要求,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需要;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杜绝。
据介绍,这次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将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
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肖扬表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
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