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