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的收案数常年位居我市民事案件收案数第一位。夫妻双方往往在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分歧较大,矛盾激烈,因此这些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
对夫妻共有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资产或投资价值难以确定时,应这些资产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由资产评估机构按资产评估“账实相符”的原则,对私营企业经审计的往来账目和实有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来确定企业资产状况,进而确认有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
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可以在公积金权利享有人有经济能力或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判决公积金归一方所有,由取得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对方其应得部分的款项,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生效判决的执行不能。
对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债务凭证或申请债权人出庭作证,主张分割对外债务的情形,其债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夫妻的收入和日常支出的实际状况,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证据充分并符合生活实际的,可以进行认定和分割。对一时无法认定的债务,应先行解决婚姻和子女问题,债务另行处理。
部分夫妻在离婚时,对婚内未经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均不愿意继续抚养,虽然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由于双方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人对被收养子女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极大侵害了被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其健康成长。
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必须注意做好被收养子女的安置工作,应当判令双方当事人将被收养子女移送社会福利院机构,在有关单位接受孩子之前,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随着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及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应严格依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认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而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凡预购人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无论是未竣工的商品预售房还是已交房但预购人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均不得再行转让,约定直接再转让此类房产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2.预购人虽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约定再转让合同系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且所附条件符合国务院《意见》中再转让规定的,该合同可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待条件成就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