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姚媛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玉的遭遇不属于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
那么,如果李玉想获得损害赔偿金,就得证明陈强对她实施的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姚媛法官说,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陈强对李玉经济控制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玉要求丈夫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