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的判决与你的期望相去甚远,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共同生活。
从你来信所谈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视为“通奸”性质。既然是“通奸”行为,那就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保护之列。据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