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病重两人匆忙结婚2002年12月,年满25岁的任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五岁的杨先生。2003年4月,杨先生已经八十多岁的奶奶突然病重,有点迷信的奶奶以为自己中了邪,非要孙子结婚给自己“冲喜”不可,杨先生执拗不过,便找任女士商量,一向孝顺老人的任女士虽然觉得有些荒唐,但还是答应了这桩婚事。4月16日两人领了结婚证,18日便举行了婚礼。当夜,已是新娘的任女士早早回到新房等候丈夫,可左等右盼就是不见丈夫回来,她有些急了,便来到奶奶的房间查看,发现杨先生正在侍候奶奶,任女士心头一热,丈夫能这样孝顺,也是自己的福分,心里那股怨气也就烟消云散了。可是,第二天、第三天丈夫又以值班为由未归,再后来又出差去了外地。不久奶奶去世,两人又忙着处理后事。再后来总算有了在一起的机会,但丈夫却无法进行房事。任女士问他是不是有病,杨先生说可能是奶奶病故、精神压力过重所致吧。任女士觉得丈夫说得有理,也就没再计较。丈夫有病双方闹上法庭又过了一个月,任女士见丈夫仍不能同房,便再次追问杨先生是不是有病,杨先生急了,两人大吵了一架。第二天,妻子要领丈夫到医院检查,丈夫硬是不去。这时任女士得知杨先生婚前即患有前列腺炎以后,从此两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感情每况愈下,后来两人干脆分居了。2004年6月8日,已与丈夫分居一年之久的任女士来到法院,要求与丈夫杨先生离婚。任女士诉称:婚前杨即患有前列腺炎,且病情较重,婚后无法进行夫妻生活。但杨婚前对我隐瞒了病史,欺骗了我的感情,对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结婚后我们经常吵架,故分居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准许我们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不符合法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