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分手后,能否凭两张“欠条”认定对方欠钱?昨日记者获悉,锦江区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倩(化名)称,1994年她与王强(化名)相恋,并于1998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
孙倩说,她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和装修费2.5万元,但两年后王强提出分手。孙倩说:“最后我让他写下内容为‘今欠孙倩装修费贰万伍仟元整’和内容为‘今欠孙倩房屋费壹拾万元整’的两张欠条,作为青春损失费。”8年多过去了,孙倩一分钱都没拿到,于是起诉王强,索要欠款12.5万元。
日前,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强说:“房屋不是双方共同购买,而是我母亲出资。2000年2月我提出分手,她让我赔偿青春损失费,写两张条子,但写成欠购房款10万元及赔偿装修损失费2.5万元。”王强认为,两张欠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该房产权登记人为王强母亲,孙倩作为成年人,应了解共同出资购房后产权登记的重要性,但房屋未登记在双方名下不合常理。另外,孙倩曾起诉王强母亲,要求退还装修费12.5万元,而本案中却是购房款和装修费两种,前后说法矛盾。综上所述,这两张欠条并非一个完美书证,存在瑕疵,法院对两张欠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因此,孙倩请求判令王强给付欠款12.5万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