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至今的近30年的转轨时间里,“所有权虚位”、产权模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缺乏明晰、完善的法律规定等问题,一直是让人感到头痛和困惑的问题,这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生活小区的物业纠纷、合同履约率低下、国企改革和公司结构治理中都有所反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按期召开,物权法(草案)被纳入这次会议的审议范围,无疑将为改变上述问题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根据《立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而这次物权法(草案)已经是第三次审议。据悉,物权法(草案)可能将在明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进入表决程序,如无意外,物权法将在明年正式成为法律。
公民的财产稳定(静态归属)、经同意转移(动态流转)和信守诺言(遵守规则和制度支持)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框架和动力来源。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就是这三个具体事项自发扩展的结果。财富的创造来自财产的交换和流动,因此,交易主体必须对交易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财产的稳定占有和转让处在安全和可预期的状态,就需要一套合理的规则体系。这三个具体事项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物权法、契约法和宪法。正如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所言,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信用,而信用则依赖法治的维持。
物权法的使命就是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与界限,并提供救济措施,在每个人与他人之间建立一道私人空间和公共领域的“楚河汉界”,你、我、他都有各自的落脚地和明白无误的“篱笆墙”,在交易和交往中达成和平共处。清楚的财产所有权不仅使契约的通畅成为可能,也降低了签约成本和履约成本与无端的耗费,同时也杜绝了“公地灾害”的祸根;财产的使用、租赁、信托和收益等权能也有了展现魅力的舞台。上世纪80年代产生的“挂靠”就是权属不清的“结晶”,从而生产了各式各样的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和麻烦,也为各种“寻租”提供了土壤和温床。
拥有属于自我的财产所有权,也就自动拥有了“用脚投票”的权利。在改革开放之前,食物、工作、职业和前途是“捆绑式”的;改革开放之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成了选择的机会,因此不必事事都被一棵树吊死。同时,“用脚投票”是避免纠纷和解决纠纷的甚佳途径之一,更是弱势群体自我保护和抑制强势群体的有效方法,如前些时期所谓的“民工荒”事件。农民工“用脚投票”便是这一事件的原因之一,其结果迫使雇主们改变了原先的姿态,农民工“讨价还价”的能力由此得到了增强。
心理学家马斯洛先生曾提出了一个“需求层梯”的观点,将人的需求依次分为五个层面;生理需求(饮食、睡眠、性欲等)、安全需求(物业、职业场所等)、归属需求(婚姻、友谊等)、尊重需求(地位、角色等)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理想、价值等)。前两个属于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后三个属于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物质需求还是精神需求,如果失去了清晰的、分立的和持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等于扼杀了人的基本、正常的需求。事实上,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具有内有的关联性。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的任务在于确保权利人在个人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得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