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如何开展调解工作,虽然行政办案程序规定了调解原则、程序要求,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实际上有的调解已达到三、四次,民警只能在工作中边调解边摸索。而且程序规定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主要原则,即不得强制调解,也就是说不管有理的一方或是无理的一方,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个人喜好来决定是否同意调解,另一方面由于情节轻微对其进行处罚又不适当的,民警只能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工作,求爷爷告奶奶。再者,调解工作中经济赔偿数额不易确定,虽有些若干规定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以双方当事人意愿为准,只要双方同意,就乐想其成。
2、调解组织没有发挥作用。虽然在各村、乡镇建有调解组织,但实际上大部分调解工作是由派出所民警进行的。调解组织已成为一个摆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一是有些村调解组织的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群众服务意识不强,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怕得罪人,做老好人,一听到有事就叫群众拨打110或是找派出所解决。二是乡镇的调解组织均匀设在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不论是司法所还是法律服务所调解都是要收费的,先收费后调解,而派出所调解是无偿的。
3、民警服务群众的宗旨观念欠强,有畏难情绪。一方面,说到底调解工作的过程就是做群众工作。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既要凭经验,又要凭口才,广博的知识面,还得有一点对群众的熟识程度,俗话说的好熟人好办事,但是部分民警特别是近年来的新进民警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意思表达不清,讲理讲不过别人,致使调解时畏首畏尾,碰到所谓的“刁民”“泼妇”只能叹气。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日常工作繁重,民警承担着过重的工作和心理压力。作为民警总想着把事情马上干好,急于求成,但是事情就是这样“欲速则不达”,越想快点调解好偏偏调解不成,因而民警有时会对群众发火,致使群众误解民警调解工作的诚意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更有甚者会到上级公安机关去上访控告民警,造成民警在工作上的被动。
4、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致使治安纠纷久拖不决。由于受法律意识,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只注重个人得失、眼前利益,不懂得礼让,对纠纷纠缠不清,对民警的劝解、开导、法制教育置之不理,甚至说派出所不管。如某镇两村民因纠纷发生打架,互有损伤,最终在调解时双方为200元的差距僵持不下,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肯退让,民警只能告知双方起诉到法院,但一方当事人竟四处反映,说派出所不解决。由于公安机关作出“有困难找民警”的承诺,有些群众片面理解其中的含义,只要盯住公安机关,事情就会得到解决。如果纠纷调解不成功,尽管民警也尽心尽力了,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但是当事人就是不肯去,因为上法院要钱,又费时,而公安机关不用任何费用,服务态度又好,但是毕竟警察不是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