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99元(其中螺丝钉重新电镀及材料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8099元,原告停工两天及清理工厂的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6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28区的被告公司发生火灾。扑救过程中大量的水流入和被告公司相邻的原告工厂内,造成原告工厂车间和仓库受淹。原告车间以及仓库的螺丝钉及其它材料被水浸泡,造成大量成品报废。为减少损失,原告只好将已经包装好的螺丝钉重新电镀加工。此外,因工厂进水造成原告工厂停工两天,因清理工厂和对货物重新包装造成原告直接损失10000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99元(其中螺丝钉重新电镀及材料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8099元,原告停工两天及清理工厂的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宝X五金厂的法定业主;2、原告开办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宝X五金厂地面铺有瓷砖,导致消防水无法正常排出室外,从而造成了原告的损失;3、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工厂发生火灾,在扑火的过程中消防水流入与之相邻的原告工厂。同年1月9日,深圳市新XX实业有限公司宝安物业管理处召集原、被告协商,原、被告在协商记录上确认:“1、中XX公司希望宝X五金厂方面尽快采取有关合理措施解决火灾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免火灾影响的继续扩大化。2、中XX公司对本次火灾对宝X五金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中XX公司承诺相应负相关责任。3、双方确定在2008年2月29日前全面解决本次火灾所有问题,包括经济损失赔偿金。”其后,被告公司经理刘某春(即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原告出示因火灾受损的螺丝钉重新电镀、浸水绒材加工费和更换的机油及漏电开关的15张送货单、收款收据(发票)背面签名,该15张单据合计金额为24987.1元,出具单据的分别有“深圳市鸣X电镀厂”和“深圳市鸿X五金电子有限公司A9滚镀部”等企业和店铺。3月7日,被告致函答复原告“……应当支付给贵厂经济责任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在达成共识后,我公司立即支付相关费用。”3月11日,原告再向被告发出“火灾损失清单”,该清单所列示的内容与前述15张单据记载的事项、金额基本一致,刘某春在原告清单上签名确认“收到清单”。次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记载有“深圳市中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火灾影响宝X五金厂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8099元 大写金额:伍万捌仟零玖拾玖元正”内容的“协议书”,刘某春在协议书上签注:“2008年3月12日收到本协议书副本”。
又查,被告提交的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询证明显示,“深圳市鸣兴生电镀厂”没有注册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