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合同法第十五章有明确规定。一共只有十八个法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非常类似,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如果区分了以后,责任就简单了。
因为,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责任;雇主对雇员致他人身伤害的,雇员无过失或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然而,如果被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两个当事人的地位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中的关系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决,而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则不存在依附关系。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完全独立,类似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不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身关系),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对方的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之所以双方具有人身连带性和雇主方存在无过错责任。是因为雇佣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特殊侵权中,只有雇佣合同关系才能成立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其他任何债法关系都不可能产生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即特殊侵权中的职务侵权。
承揽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在侵权法角度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雇佣关系可以。
你的问题是“承揽人致人财产损害,定作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承揽人致人损害的是侵权行为,定作人没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发生于特殊侵权。因为,一般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
要定作人承担责任一定发生在特殊侵权中,只有职务侵权才能靠上,职务侵权的前提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
因此,困难的是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如果确实区分开了,就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