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产权构建,说到底,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归谁所有、投资者和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分别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正确认识股权的性质,对于进一步澄清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无裨益。如前所述,本人不赞同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所以只要认识清楚股权的性质,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便会一目了然。如果股权的本质是所有权的话,则企业法人财产权就一定不是所有权;如果股权的本质不是所有权的话,则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应该是所有权。除非有人认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是无主财产。
关于股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如社员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以及所有权说等。这些学说孰是孰非,我们暂不评论,但是首先有一点非常肯定,股权的本质不是一种所有权。若认为股权是所有权,则必将陷入矛盾的深渊而不能自拔。这是因为:
其次,即使认为股权是所有权,投资者对公司的财产也只能算是一种共有。但是,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个的权利主体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权利主体之间是一种共有关系,这不会导致另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产生。也就是说,在共有的场合,各共有人并不成为法人。假使多数人形成法人,那么,该法人对于其发起人投入的财产则享有所有权。(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335页。)这说明,在股东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这就必然否定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要么承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这就必然否定共有,也就必然否定股东对其投资享有所有权。
再者,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而坚持股东所有权的观点难以解释法人股这一现象。依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如果说股权是投资者所有权的话,那么法人股的存在,当然表明法人对其投入到其他公司中的资产享有所有权,这显然又与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观点相违背。
还有,坚持股东所有权的观点认为,企业法人没有收益权,因为根据所有权的原则,财产的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具有对外投资权和投资收益权,这一点会计准则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学术界对此亦无人否认。这里就有一个令人不得其解的问题:公司是以什么身份对其投资享有收益权的?显然,依据上述所有权的原则,毫无疑问,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其收益权的,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至少也对其资产的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最后,一种肯定股东所有权的观点认为,股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言外之意,股权是形式,所有权是内容,所以股权的本质是所有权。如果这样说的话,投资者购买债券而享有债权,无疑也是实现其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或手段,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说债权是形式,所有权是内容,债权的实质也即所有权?
上述诸多矛盾表明,从本质上说,股权不是所有权。这样,种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以及否认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观点便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