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到期后,因考虑到不需要用钱,所以一直没有支取,也没有转存,这样一拖就是好几年。
陈梅芳老人有几个子女,但平时主要和儿子周凯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5月,身体已不如先前硬朗的老人,打算到银行把180万元存款取出来,好在儿女间做个分配。于是老人选择了一个好天气,并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银行取款。当老人将保管的取款凭证交给窗口柜员时,对方当即告诉老人:“这是理财金账户对账单,不可用作取款。”老人顿时搞蒙了,“当初存款时你们就给我这个呀,怎么不能取款了呢?”柜员感到老人的话有些不可思议,又考虑到老人要取的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当即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
银行领导经查发现,老人所存的180万元早在2005年7月1日就已被支取,而支取人签名栏上正是陈梅芳本人,且支取时使用了密码和本人身份证。当银行工作人员将查明的情况告知老人时,老人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
之后,老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找到银行协商解决办法,但一直没有结果。这期间,老人也多次找过儿子周凯和儿媳张蕾,侧面询问他俩是否取走那180万元,但遭到两人的断然否定。既然如此,老人认为自己的巨款被人取走责任肯定在银行方面,于是决定状告银行追回属于自己的180万元。
既然老母亲提出这样的主张,见多识广的儿媳张蕾自告奋勇要求担任代理人,老人随后又聘请了一名律师担任第一代理人。
2010年10月9日,陈梅芳一纸诉状将工行城北支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数支付其180万元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被告工行城北支行寸步不让,庭审中他们提出了4点辩护意见,逐一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法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调查和质证,终于固定了以下事实:
2004年2月28日,陈梅芳在儿子周凯及儿媳张蕾的陪同下至被告城北支行办理理财金账户的开户及存款业务,分四笔存入人民币180万元。客户须知一栏载明:本对账簿只作为理财金账户客户的对账依据,不作为客户存取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