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女士当即拒绝签署这份新的租赁合同,建行荔湾支行随后以“内部规定没有租赁合同不交租金”为理由,没有往容女士替区先生新开的账户中存入租金。
区先生无奈之下,2011年5月将建行荔湾支行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建行荔湾支行辩称,该行依据与原出租人之间的约定,根据经房管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对租金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希望与原告区先生重新签订以其为签约主体的租赁合同,但区先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拒绝与该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其行为导致该行无法向其支付合理的租金。
另外,建行荔湾支行认为,区先生拒绝对其收款的账号进行确认,导致该行在技术上也无法单凭一份没有原告签名的存折复印件向原告支付租金,因此,并不存在违约。同时,该行向原告区先生提交的新的租赁合同中并无增加原告义务的条款,付款方式的变更只是基于原告是个人,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相应的租金,请求原告开立相应的账号,而且只是要求原告的代理人在其提交的存折复印件上简单签名而已。
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建行荔湾支行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区先生履行各种手续为无理要求,区先生有理由拒绝,建行荔湾支行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区先生缴纳租金并赔偿违约金,但以“被告非故意拖欠原告租金及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有充分履行合同能力”为由驳回区先生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
区先生的代理律师董亚民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建行荔湾支行违约6个月以上,区先生是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