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康女士辩称那天李先生一直在骂她,她想躲着他走,可是李先生还把她回家的路堵上并继续骂。康女士说,李先生骂她时她没有还嘴,也没有打伤李先生,李先生的伤情是怎么造成的她不清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派出所的破案报告和调查笔录。笔录中显示,有多位邻居证明康女士和李先生二人打架,康女士将李先生扎伤 。法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及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康女士与李先生在争执过程中,将李先生扎伤。康女士的行为是李先生身体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李先生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在言语及行为方面亦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故康女士对李先生因受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康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康女士的丈夫任先生作为康女士的监护人应当对李先生因受伤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任先生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