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
7、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一级424860元,二级382374元,三级339888元,四级297402元,五级254916元,六级212430元,七级169944元,八级127458元,九级84972元,十级42486元。
(2)、农村居民:一级120170元,二级108144元,三级96128元,四级84112元,五级72096元,六级60080元,七级48064元,八级36048元,九级24032元,十级12017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424860元;农村居民120170元。
11、丧葬费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