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晋以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当涂县劳动局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劳动局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要求劳动局给予答复。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劳动局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已将原告的申请作为人民来信转交当涂县物资局处理,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当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晋写了一份反映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当涂县建材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经济收入,要求当涂县劳动局依法调查处理的申请,于1996年1月1日寄交当涂县劳动局。1月4日,当涂县劳动局局长管其才在此信上批示:“将此文转交物资局处理。” 事后,既未对申请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未给汤晋本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书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6年4月23日判决:
责成被告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当涂县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原告汤晋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当涂县劳动局承担。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