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
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或协议的内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声请或依职权来决定。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
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命有监护权人之一方容忍无监护权人之一方行使探视权,或禁止有监护权人之一方阻止探视的行为,如果有监护权人之一方未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处新台币叁万元以上叁十万元以下之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