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确的法定监护人或约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或约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在指定监护时,有明确的指定监护人的,由指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指定监护中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形需要加以注意:(
1)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一旦监护关系变更的,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指定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在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时,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应当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指定监护中,被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在此期间内发生的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亦应当按照同样的规则予以承担,而不能当然地由被指定的监护人承担。
3?在监护中,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委托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确有过错的,由作为监护人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以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他们双方再依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4?在其他情形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但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