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炬是润丰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1996年7月,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张炬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张炬给组委会送交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同年10月10日,张炬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张炬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炬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系时,公司方知张炬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行,张炬无法赶回,组委会希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 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当晚由公司经理肖丰代为领奖。张炬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消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肖丰处要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肖丰只把奖金交给张炬,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谈判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示其创作实力。张炬认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双方产生争议。张炬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润丰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102、1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润丰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炬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是有关侵犯荣誉权的案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与支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因民事主体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1)有侵犯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荣誉称号是有关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有特殊贡献的特定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而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的,均为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一般来讲,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定的联系。本案中,原告所获设计特等奖,是他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荣誉权获得的奖杯、证书等理应归其所有。被告欲借原告获奖证明达到炫耀自己的目的而强占原告的奖杯等,于法无据,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
3)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的荣誉。这种行为只是以损害他人荣誉为目的。
(2)有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具体包括:
1)荣誉损害事实,包括荣誉的实质损;和荣誉的形式损害;
3)荣誉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害,包括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所得的物质利益没有获得,对已获得的物质利益无法进行支配。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
(3)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与过失均可构成。
构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主要的责任形式有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
法院认定被告润丰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炬的荣誉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