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人身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就使得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与赔偿权利人赖以生活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不一致。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全国共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这其中包括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和二个特别行政区,如果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排除在外,也还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更重要的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生活水平差异很大,这三十一个行政区域各自有关统计数字差别很大,例如,北京市200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463.92元,上海市200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50元,安徽省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2.4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这对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本条,有利于克服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时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不力的问题,有利于体现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