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机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派遣的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但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
近些年随着我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力使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劳务派遣改变了员工为单位所有的单一模式,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满足了用工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劳务派遣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有利于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种新的用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专门作出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务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涉及劳务派遣的事项进行约定。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务报酬;(3)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对于这个问题,本条没有做出规定。不过,在用工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应当允许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起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能再对劳务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