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患者唐女士因“性交后出血1年”于2003年9月份到当地住院诊治。该医院对唐女士的子宫颈赘生物活检示“鳞状细胞癌(宫颈)”。在得知检查结果后,唐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为慎重起见,唐女士立即赴一家知名妇产科医院复诊,经再次宫颈赘生物活检及宫颈涂片检查,仍然诊断为宫颈癌。两家医院诊断结果相同,唐女士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为确保手术效果,唐女士决定在这家知名的妇产科医院手术治疗。这家医院诊断唐女士为“宫颈癌Ⅰb期”而收入住院部。在完善必要检查,经上级医师查房,再次明确诊断后,医院决定为唐女士行广泛全子宫切除+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前,医师告知唐女士及其家属手术风险并由患者及家属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术后送病理检查。术后唐女士的伤口愈合很好,经检查盆腔未发现异常。随后的病理报告提示:1、宫颈浸润性非角化型鳞形细胞癌,累及宫颈7°—4°,未达宫颈内口;2、切缘未见累及阴道壁组织,盆腔24枚淋巴结未见癌转移。根据病理报告,医院最终确诊患者为宫颈癌Ⅰb期。住院二十天后,唐女士就出院了。出院后医师嘱咐唐女士二月后到到该院门诊随访。
虽然诊断为癌症,但经过大医院彻底的手术治疗后,唐女士对自己的未来仍然充满信心。出院后一个半月后唐女士又感不适,到为其手术的医院复查,B超检查发现患者盆腔有一36×47×50mm大小的混合性肿块(在阴道顶端)。肿块的发现让唐女士刚建立起来的生活信心受到重大的挫折。唐女士和她的家人怎么也想不通,患者刚做完手术才一个多月,怎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又出现肿块呢?对于盆腔又出现的肿块,该院没有要求唐女士继续进一步检查,而是建议转院到专业的肿瘤医院去诊治。外院确诊唐女士为原肿瘤复发,给予放射治疗。
对于手术后癌症短期内复发,唐女士家人要求某妇产科医院作出合理的解释。医院方面解释说,1、医院对患者手术是正确的。2、按诊疗常规,该患者不需要加用其他治疗。3、医院嘱患者随访,是按规定时间要求复查的,因此,医方对患者目前的状况是没有责任的。
唐女士家人无法接受医方的解释,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检查依据,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2、根据诊断治疗方案恰当。3、整个治疗过程无违反诊疗常规。4、术后二个月发现盆腔肿块是否为宫颈癌术后转移,目前无病理诊断提示,很难确定。5、个别宫颈癌术后短期复发的特殊情况是临床难以预料。结论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首次鉴定结论出来后,唐女士及其及家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但医方只须承担轻微责任。鉴定专家给出的理由是:1、患者手术后一个半月后随访发现盆腔肿块,有复发可疑。医院未将患者收住院以明确诊断并作进一步治疗,事后未作再次随访。且宫颈癌术后随访时间应为术后一月,医院出院医嘱为二月后随访。以上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2、患者术前诊断明确,术后病理报告所有残端并无肿瘤细胞,故术后不行化疗未违反诊疗常规。3、因患者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术后存在复发可能,按目前医疗水平难以完全防止,故患者原恶性肿瘤是术后复发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