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先生早年得过肾炎,经治疗后好转后就再也没有去过医院,一直到退休也就没有对肾脏方面进行相关检查。在退休以后,田先生经常感到乏力,家人发现他面色发黄,劝他到医院检查一下。田先生于是到某医院门诊就诊,医师看他的脸色,就告诉他贫血比较严重。化验了血常规,果然证实了医师的判断。医师问过患者既往病史后,就开出处方叫他回去服药治疗。
田先生服药一个多月后,病情并未好转,并出现厌食、恶心、呕吐、胸闷、气喘等症状。田先生及家人认为肯定是吃药吃的,到医院一检查,医师说患者患有尿毒症,而且已经是肾功能不全的晚期了。这样的诊断,对田先生及家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因为一个月前到医院检查,医师并没有说患者有肾功能不全问题,怎么突然冒出尿毒症。患者的病情加重是服用了医院开出来的药以后,田先生及家人怀疑患者的肾功能不全与医院用药不当有关。某医院一个多月以前开的药是“康力龙”和“田可”。看过药品说明书才知道,“康力龙”又叫比唑甲基睾丸素,主要用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田可”就是环孢菌素A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后的排斥反应或移植物抗宿主反应,也可用于狼疮肾炎、难治性肾病综合征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田可”最常见的副作用之一就是肾毒性,禁忌症中明确规定对肝肾损伤者避免使用或慎用,而且规定使用该药过程中要定期检测肝肾功能和监测血药浓度以调整用药剂量,某医院在使用“田可”和“康力龙”时没有告知患者药物的副作用,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对患者肾功能进行监测。研究过药物说明书后,患者及其家人更加坚信患者的尿毒症是医院不当使用药物引起的,遂与某医院交涉,要求医院赔偿患者的医疗费及今后将发生的肾病治疗费及肾移植费用近百万元。
但医院方面认为患者本身有慢性肾病史,医生结合患者临床表现,提示可能患肾性贫血,为改善贫血状况,给患者使用“田可”及“康力龙”药物,并考虑患者系老年人,用量也较低,医方对患者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故医方不同意患者的请求。
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田先生将某医院推向被告席。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患者服药前检查提示双肾功能已经不正常,医方在未明确贫血原因的情况下,使用“康力龙”、“田可”不当,对肾功能有一定影响,该医疗行为有过失。患者在服药一个半月后,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而慢性肾功能不全为慢性过程,服药造成慢性进行性肾中毒多于治疗后12个月发生。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有轻微责任。在鉴定报告书中鉴定专家建议患者继续保肾治疗。
对此鉴定结论,医患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应当承担患者损失总额的 25%责任,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约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