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