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与法规内容不统一目前适用调整医疗纠纷及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一是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讼法》);二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专门性法规,即《办法》;三是有权的机关依照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所作的解释,即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不统一。《细则》规定,按三级医疗事故(即:死亡为一级;严重残废,功能障碍为二级;残废、功能障碍为三级)依次增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费,最高不超过4000元。显然《细则》规定的责任是对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的经济补偿,而《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很显然,这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又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虽然医疗事故和侵害公民身体两者在性质的程度上不同,但其损害后果是相同的,根据“损害结果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违法行为对他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通常不取决于致害人的过错程度可者致害人者应受何种法律制裁,而是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即损害结果与赔偿相一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补偿。《细则》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