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怀孕至7个月时因出现临产症状,于2001年5月9日住进被告京山某医院妇产科,5月11日生下双胞胎女婴(曾用名大毛、小毛)。两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呼吸窘迫症状,即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其间诊断为早产儿,并施行了保暖、给氧、补充热卡和能量、防治感染等治疗措施。母女仨人于同年5月18日出院。
当年底,胡某夫妇发现两小孩可能存在视力障碍,便将小孩送至武汉同济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到北京检查。2002年2月28日,两小孩被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查,该院确诊两小孩均患有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2002年5月,再度到该院复查后确诊,大毛已双目失明,小毛仍存在视力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对四原告,即胡某夫妇、大毛、小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8.0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十分尖锐。法院依据当时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四原告在原审基础上提出增加各项费用共34.6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再次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早产儿低体重是致病的根本原因;京山某医院在治疗中未见关于氧流量及用氧情况监测的记载,存在不当,不能排除上述不当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双方综合审核后最终认可的合理损失范围为40万元(包括误工费、差旅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并达成了按比例承担责任的初步意见。3月28日,双方再次商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68万余元,并于十五日内付清。至此,一桩争议了6年的医患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何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