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卫生所违规给孩子注射了核糖霉素和鱼腥草,导致孩子终身残疾。”小娅的母亲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务德镇拖克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务德镇拖克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务德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先锋)告到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4机构赔偿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51.6507万元
庭审中,符女士认为,核糖霉素是 “6岁以下儿童禁用”药品,而上海新先锋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却标识为“慎用”,导致拖克卫生所错用,其生产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卫生院作为上级医疗部门也未尽到监管职责;且合管会将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给卫生所,未尽到检验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卫生所表示,他们是按说明为小娅进行注射的,“氨基糖类的不当使用只会损害听力。孩子来看病时才1岁零2个月,不能确定她是否聋哑,但孩子的姨妈和表兄都有聋哑史,不能排除她到卫生所看病前就已聋哑。”卫生院称,卫生所是按《卫生医疗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和提供医疗服务,对提供医疗服务中所产生的后果应独立承担;合管会表示: “我们只是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并对参加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没有义务对药品标识进行检验。”而上海新先锋则称,公司对核糖素标识是按2000版国家药典的规定作了应用须知,不存在标识不明,国家药典里也没有核糖素“6岁以下儿童禁用”的规定,且该公司和小娅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云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不能证明小娅耳聋与拖克卫生所为其注射了核糖霉素有关,而上海新先锋生产的核糖霉素的说明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的规定进行说明的,没有违反国药监注等字号。卫生所在为两次小娅注射的核糖霉素都是 8万单位,并没有超量,不存在医疗过错。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符女士不服,向曲靖市中院提起上诉。去年10月,曲靖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判决不当为由,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符女士马不停蹄地到处搜集证据。去年11月,她将宣威市务德镇人民政府追加成了第五被告。
对此,务德镇人民政府非常无奈,认为政府只是卫生所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在卫生所出现医疗纠纷后,政府只起引导作用,“怎么能什么事情都要政府负责呢?”
法院重审认为,根据鉴定小娅目前听功能已严重障碍,虽不能确定孩子是否是先天性耳聋还是医疗事故所造成,但卫生所给才1岁的孩子使用核糖霉素违反了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编制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定》中“6岁以下儿童、孕妇及65岁以上老人禁用”的规定,且用鱼腥草注射液和核糖霉素配伍也违反了配伍原则,卫生所在为小娅治病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卫生所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宣威市务德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卫生院、合管会及上海新先锋3被告,法院认为,卫生院属独立的医疗结构,卫生所的过失行为与其无关;合管会只是政府专门成立的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政府内部机构;同时,上海新先锋与小娅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该公司是按国家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进行标识的,正确与否不在该案的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