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彭女士到丰台区一家医院做人流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彭女士子宫内有息肉,征得其家属同意后一并做了切除,并用止血纱布止血。
同年11月9日,彭女士因阴道滴血近一个月,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时发现其阴道内有异物,将该异物取出后确认为止血纱布。随后,彭女士被诊断为患上了盆腔炎,并为此支付了240余元医疗费。
彭女士认为,是给她做人流手术的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她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后续治疗费。
开庭时,被告医院辩称当日为彭女士实施手术时根本就没有放纱布,不同意对她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彭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因疏忽大意,将止血纱布遗留在了其体内,加重了她的医疗费用等经济负担,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彭女士的身体状况等,法院酌定医院的赔偿数额为55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