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医闹”的出现,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负面后果:一是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如果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效应,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也许今天的职业“医闹”,就是明天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且还诱发新矛盾,激化潜在矛盾,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要防范“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多些人文关怀,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这样既能从内心关爱患者,又能从外在表达沟通上抚慰患者,更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减少猜忌和隔阂,除了更有利于医生对患者的治疗,同时也减少了患者和医院产生矛盾的机率。同时,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医院应当有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向患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推动生存的空间,也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一方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谅解和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实践中,大量的医疗事故通过医患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的形式获得了解决,及时平息了医患双方的争议,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协商解决并不等于医患双方之间可以毫无原则的“私了”,也不等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了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接受卫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或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就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从另一方面讲,尽管“医闹”这种手段不合法,损害了医院的利益,但院方可以作个换位思考,患者为何会这样?原因莫非是院方的失职使患者忍无可忍,但是漫长的诉讼、高额的鉴定费、艰辛的执行、痛苦的精神折磨足以让他们认为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以毒攻毒”。言至此,不禁想说一句:患者看一次病,就是一次对生命的保存,医生写一张处方,就是对患者生命的保证。不要总是埋怨闹事的农民没文化、工人没素质、知识分子没水平,如果一次小小的发烧感冒因为医院的误诊使其终生躺在床上,面对这生不如死的灾难,如果我是患者的家属,也许杀人的念头就会有。但作为法官,我决不是在放纵或者纵容这种事情的发生。因为这也许能解决,也许不但不能解决,反而会成被告。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大量现象: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减轻发生医疗事故可能给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采取不究原则的高额赔偿的方式来化解医疗事故争议,甚至将一些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捂住、盖住、遮住,象一张蒙羞布,不愿见人。其实,医疗方这么做是弊大于利,因为医方虽然规避了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卫生局的警告、吊销医生的执业证、吊销院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但这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害怕见官,花钱私了”的心理,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延续。
文章的最后,我只想深切地提醒一句:医生是一项具有救助性和高风险性职业,为了病人脆弱的生命,同时也为了当我们有病时医生有勇气“敢做赶为”,医患双方,请慎之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