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娩方式选择不当,造成伤亡。这主要是因诊断失误,本不宜自然生产却强为之,造成胎儿窒息死亡,生产大出血等事故。
2、催生用药、方法、时机不当,造成母婴伤亡。这是选择自然分娩本无不当,但在分娩中,因过错于子宫口未开全;且并无紧急情况时,不当使用催产素、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等手段结束分娩,及产钳助产违反技术规程,操作不当,造成子宫破裂,阴道严重损伤、胎儿伤亡等事故。
3、剖腹产不当,损害患方合法权益。医方为谋取不当利益,要胁孕妇方接受剖腹产,已并非罕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选择此种方式的必要,且医方未征得患方同意的,患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错误诊断,导致剖腹产时机不当,致使胎儿不足月出生,造成婴儿健康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仅造成患方抚养负担增加的,我们认为,医方应适当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形下,造成婴儿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医方应承担责任。因为胎儿在足月出生前,应视为母体的一部分。医方因过错致使其不足月出生,是侵犯孕妇身体权。在实施剖腹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章,致使母婴伤亡的,构成医疗事故。
4、医方严重不负责,违反观察注意义务,致使孕妇出现的分娩意外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救治,造成妇婴伤亡的,构成医疗事故。
5、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方应承担责任。此类纠纷通常有:胎儿存在先天缺陷而不告之、孕妇身体状况不宜自然分娩而不告之、以及分娩方式的风险与并发症不告知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