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确认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更改。
(一)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自己承担。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提供原接生机构盖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婴儿父母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原因说明书面材料、父母共同现场签注的亲子关系声明、派出所未上户证明。无法提供接生机构原始病历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三)在有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到该医院办理;在无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该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办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终生妥善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后要终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涂改,并存放在干燥处,避免受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