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哮喘病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未提交经治医生、护士相应的执业证书,不能证明为患者实施诊治护理的相关医务人员的合法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对新入院的重症哮喘患者未及时做三大常规检查和心电图、胸透等必要的辅助检查;3、没有对重症哮喘的患者进行心电监测;4、没有观察患者病情的动态演变过程;5、给无自主呼吸的危重患者使用无创呼吸机违反了此类疾病的救治原则。由于一般情况下重症哮喘患者经过及时正确的救治后其病情是可以缓解的,故该院以上医疗过失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同时,专家亦认为,患者反复哮喘多年、此次发作时病情严重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最终,北京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
一中院认为,崔老太到哮喘病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以治疗为目的的医患关系。因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事故、缺陷、过失等进行判断,为查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有证明力。鉴定显示,医院在对崔老太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老太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北京某哮喘病医院赔偿崔老太家属医疗费1800元、死亡补偿费24.98万余元、丧葬费1.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费216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1.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