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原告易顺发因患气管恶性肿瘤到被告结核病医院就诊,2006年4月19日结核病医院为其进行颈部切口气管肿物切除术,术后易顺发恢复良好。2006年5月24日,CT检查显示易顺发气管内有一段长6-7cm的异物,经检查为颈部切口气管肿物切除术后引流管遗留,当晚结核病医院为易顺发进行残留管取出术,术后易顺发伤口愈合及恢复情况良好。术后两日左右易顺发出现腹泻、呕吐情况,易顺发继续在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后情况有所好转,2006年6月15日易顺发出院。整个治疗期间易顺发共花费医疗费68235.12元,其中2006年4月19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41530.92元,2006年5月24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6186.94元。易顺发认为结核病医院第一次手术将塑料管遗留在气管内,严重不负责任,第二次手术术后出现腹泻、呕吐情况,直至出院尚未痊愈,结核病医院两次手术均不成功,应承担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损失。故易顺发要求被告结核病医院赔偿其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8 920.92元。结核病医院辩称第一次手术很成功,出现引流管遗留系医疗意外,不同意赔偿第一次手术期间的费用,同意承担第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及误工等合理费用,但第二次手术后易顺发出现呕吐、腹泻系消化系统疾病,与呼吸系统手术无关,不同意承担因治疗腹泻、呕吐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