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书写的病历不规范,有的甚至如同“天书”,这已成为当今医疗机构的一大痼疾。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医生书写病历不规范,甚至写成“天书”模样儿,有的是因为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有的是因为医疗水平不高,不能准确定论,害怕产生纠纷;也有一些医生是为了故弄玄虚,自我标榜;还有极少数医院或医生甚至为了私利,防止患者到其他药店买药,故意将处方写得龙飞凤舞近乎一串串符号,只有本医院药房,或者与医生有着利益关系的药店才能够辨认,迫使患者到指定的药店买药,医生从中捞取“好处”。这种“密码处方”,实乃“处方腐败”,是医疗腐败的一个变种,不仅损害了病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变相剥夺了患者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医生书写病历不规范,还构成了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病人花钱到医院看病,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所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每一步的治疗效果等,病历无疑是病人获取这些信息的重要资料。医生书写病历不规范,甚至写成“天书”模样,让病人横看竖看看不懂,这显然是对病人知情权的不尊重。
为了根治不规范病历的痼疾,全国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病历书写规范》,规范医生书写病历的行为。可是,施行的情况不理想,不规范病历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也有的地方为了杜绝医生的不规范病历书写行为,甚至推行对病人的就医记录实行电脑操作,给病人开“电子病历”。可是,对于“电子病历”的褒贬,目前争论很大。有人认为,这有利于节省医生诊疗时间,改变“天书病历”现象并减少医疗纠纷。还有人认为,由于“电子病历”需要实行院内联网操作,浏览对象范围扩大,病人的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受到质疑。另外,手写病历一旦形成,上面任何一点修改痕迹,都很容易辨认出,但电子病历在电脑上删改则很随便,且不留痕迹,很难保证病历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规范病历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用药安全,避免药剂师发错药;二是有利于维护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花钱花个明白;三是有利于防止“处方腐败”,不给医生们犯错误的机会;四是有利于维护医院和医生的权益,避免患者恶意诉讼。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规范病历做出具体要求,如规定医生在病历中书写的疾病名称不能中外文混用;简化字、外文缩写字母要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书写,不得自行滥造;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重点突出,术语确切,逻辑性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等,并对不规范病历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根治病历不规范的痼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全省首起,也是十分罕见的,医疗机构因不规范病历而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纠纷案件。
余大勇与李玉梅的女儿余小丽,于2000年2月1日,因面色苍白1月余,反复发热半月至张家港市某医院(简称AA医院)就医,经诊断为缺铁性贫血,入院给予抗感染、输血治疗,4天后退热,出院。因症状未缓解,同年6月余小丽至苏州某医院(简称苏州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予以激素、去铁胺治疗。近年以来,余小丽因面色苍白、反复咳嗽、胸闷、气促等症状,先后7次在AA医院住院治疗。
2002年3月8日1时30分许,余小丽因恶心、呕吐再次至AA医院急诊,经诊断为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医嘱:住院。当日7时40分,余小丽住院,医院随即给予吸氧、抗感染及地塞米松等处理。8时35分左右,余小丽突然出现胸闷、气急加重、烦躁、肺部闻及大量湿性哕音。AA医院即给予加大吸氧流量、激素、强心、利尿等处理,但余小丽胸闷气急未缓解,呈点头样呼吸。8时40分,余小丽病情急剧恶化继而呼吸心跳停止,AA医院遂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及呼吸兴奋剂等处理,但症状仍无好转,心电监护提示心率减慢,后呈一直线,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5分死亡。余小丽死亡后未做尸检。
年仅18岁的女儿突然撒手离去,李玉梅、余大勇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他们认为AA医院在对女儿抢救的过程中存在医疗上的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AA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玉梅、余大勇夫妇一纸民事诉讼将AA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A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AA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江苏省苏州市医学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①患者余小丽“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疾病诊断明确。②患者2002年3月8日1时30分到AA医院急诊及住院,该院对余小丽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违反诊疗常规。③患者死亡原因与导致肺出血有关。④AA医院在接诊患者的过程中,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死亡后未进行认真的死亡病历讨论等缺陷,但与余小丽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余小丽医疗事故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李玉梅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江苏省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出具分析意见为:①患者余小丽“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疾病诊断明确,因继发感染、肺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②AA医院在接诊余小丽的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和急诊收住院而余小丽未及时住院,医疗延迟6小时的缺陷,但这不是构成余小丽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此,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AA医院补偿原告李玉梅、余大勇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73.84元。
一审判决后,李玉梅、余大勇不服,以两次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不真实的病历做出的,不应采信;AA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是错误的等为由,向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289.18元。丧葬费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40 540元。
2004年12月9日,苏州中院做出了维持一审“AA医院补偿李玉梅、余大勇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73.84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