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因女儿谢晶被误诊致死将上海某医院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谢跃萌夫妇发现医生在谢晶死后广泛篡改和炮制病历,妨碍了相关鉴定及民事诉讼的进行。经咨询律师,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认识到医院的这种行为应当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谢夫妇遂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上海某医院及该院医师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并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不料,上海市卫生局一方面对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处置为“信访”,完全没有理会申请人提出的法定职责依据。抛开《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转而引用《信访条例》的不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谢夫妇的申请;另一方面又将谢跃萌夫妇的“信访”推给被控行政违法者(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某大学医学院。
该大学医学院不是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自然无法受理谢夫妇的行政申请。
被推来推去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又称“你与医院的纷争事项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依然不予受理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
谢跃萌夫妇认为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是民事官司,法院对行政违法行为无处理和处罚职责。无奈之下,谢跃萌夫妇将上海市卫生局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或医师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原告认为某医院及医师存在篡改及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要求被告进行处理,属被告的职责范围。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现被告没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以原告正在民事诉讼为由,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暂不受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立案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上海市卫生局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暂不予受理的答复行为违法。
静安区法院因审理这一行政案件发现:上海市卫生局在执法中存在将请求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申请按照信访程序处理、混淆信访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答复内容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未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等问题。为此,该院向市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开展执法活动;加强调查取证和应诉准备工作,以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上海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行政诉讼案件专题研究会,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并采取六项改进措施。
这个案件不仅让受害方找回了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法定第一方主体,而且推动了司法和执法,具有广泛而持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