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7日,孕妇刘x兰因阴道少量出血,在某医院妇产科就诊,诊断为前置胎盘、血型为“AB”型。经止血治疗后,出血症状消失。9月23日、27日、29日,刘x兰阴道又反复有少量出血,仍确诊为前置胎盘,并给予止血治疗。
2005年10月2日,刘x兰因前置胎盘来到该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要求剖宫产终止妊娠。该院又对刘例行检查,却确认其血型为“A”型(确认血型有误)。当日上午9小时许,该院对刘x兰行剖宫产术,术中切开子宫见胎盘组织,子宫下段胎血剥离面活动性出血较多,给予缩宫剂、止血药、缝扎、压迫等止血方法仍无法止血。上午11时许,在取出小孩后,行子宫切除术,但因术前院方对刘x兰血型确认有误,配血出现误差,以致延误了及时输血时间。刘x兰终因失血过多,在院方切完子宫缝合残端后于当日下午13时05分死亡。
2005年10月5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江西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对刘x兰尸体进行解剖,并于10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刘x兰系因前置胎盘行剖宫术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11月25日,刘x兰的丈夫康x斌和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刚出生)一纸诉状将吉安县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2729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刘x兰在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有重大过错,在认定刘x兰血型时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确认失误,从而影响刘在行剖宫产术及大出血后的施行抢救。其次,被告在行剖宫产术时违反剖宫产术的一般原则,未能准备充分的血液,术前未做好防止和抢救出血的一切准备,术中又延误了及时输血抢救的时间,导致了刘x兰失血性休克死亡。对此,被告某医院的治疗行为负有重大过错,与刘x兰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刘x兰的亲属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按照相关标准计算,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