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理期间,医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2003年5月2日,全麻+硬膜外麻醉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形管引流,胃大切除、胃空肠吻合术,“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2.T形管脱落、胆汁外溢是引起黄某二次手术后出现一系列并发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的根本原因。据2003年5月2日手术记录记载,T形管的安放位置及缝线符合手术规范要求,缝合后注入生理盐水试验,见胆总管缝合处无渗漏,“手术操作无不当之处”。3.依据病历护理记录记载,5月2日手术后T形管引量为200毫升左右,腹腔引流量少。5月4日腹腔引流量突增至1370毫升,病人出现腹痛、腹胀等临床症状,说明黄某5月4日发生T 形管脱落,“为组织愈合不良所致,属于手术并发症,与手术操作无关,二次手术及后期抢救过程中亦未见不当”。
黄某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进行。2008年5月19日,一审法院判被告承担50%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入院后,自术前检查、手术、术后护理直至患者治疗结束出院,都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期间,医疗机构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有效、及时的治疗义务。黄某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于2003年5月2日对黄某施行手术后,5月4日T形管脱落,致使应从T形管排出体外的胆汁溢出,流入腹腔,导致严重的腹腔感染、胆汁性腹膜炎等疾病。直到5月8日,被告才为黄某检查并进行第二次手术,予以整复胆总管内T形管引流、冲洗腹腔并对腹腔进行引流。
“作为省内具有较高专业医疗水平的被告,如果尽到合理的观察注意义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重后果可以避免。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治疗延误情形。”
济南中院认定,被告存在明显的治疗延误情形,该医疗过错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被告存在明显的治疗延误情形,该医疗过错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