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及其结论,中国的前后两个《刑事诉讼法》均有如下两项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而根据两个《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此项)一样,都是证据。这些规定基本说清了鉴定及其结论的性质。所谓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所谓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进行上述的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有其特殊性。首先,其他证据或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是有关人员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描述或记录,而鉴定结论是有关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专家意见证据。其次,鉴定结论是以相关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有些鉴定还利用了技术手段。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科学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上,鉴定结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称为专家证言。作证的专家被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Lay Witness)的最大区别是,普通证人一般仅限于叙述自己所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而专家证人则可以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1条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仅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会计鉴定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鉴定,就属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司法精神医学亦称司法精神病学,是精神医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它以临床精神医学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专门研究和从事精神障碍鉴定,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确定被鉴定者的各种法律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性自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选举能力以及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危险性、被害人的精神伤害程度提供证据。其中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其与危害行为的关系的鉴定,是司法精神医学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研究对象和实际工作,其结论将被司法机关用来作为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这种鉴定通常被称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