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分级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过鉴定后,认定医疗事故的产生,然后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四级:
第一级: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最终死亡,或者是造成了重度残疾的最严重事故被称为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又根据实际患者的情况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2)一级乙等:患者重残,瘫痪,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级:就医的患者虽然没有死亡或重残,但是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属于中度残疾、患者的身体机能,器官组织出现了很严重的损伤。二级医疗事故又根据实际患者的情况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二级甲等:患者的生活基本上是都无法自理,只能通过医学的帮助或人为的帮助。
(2)二级乙等:患者的身体情况有严重损失但不是全部损失。生活是大部分无法自理。
(3)二级丙等:患者的身体和器官组织有损失但不是严重损失,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不是全部自理。
(4)二级丁等:患者的身体机能没有全部健康虽然生活可以自理。
第三级:事故发生后,就医的患者的身体的某些地方某些器官组织,出现了功能受损,被称为轻度残疾的情况。
(1)三级甲等:患者的生活需要一般性质的照顾。经鉴定是属于功能较重障碍。
(2)三级乙等:患者的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身体机能有中度损伤。
(3)三级丙等:患者的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身体机能属于轻度损伤。
(4)三级丁等:患者生活可以自理,但是某些地方还需要医疗的救助。
(5)三级戊等:患者生活可以自理,没有医疗依赖,但是身体功能经鉴定有轻微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