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陈某2岁的女儿发烧、抽搐、呕吐,求治于某三甲医院。医生做了检查后,说患了“上呼吸道感染”,安排输液。但直到次日中午,高烧仍持续不退。家长怀疑诊断有误,再三向医生询问孩子病情,医生建议让孩子回家发发汗看看。不料这一发汗,孩子竟四肢发凉,身体发抖,不停地翻白眼。再到医院时,医生一看慌了,说孩子眼神不对急需抢救,但该院没有呼吸机,无法施救,随即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家长签字,还建议将孩子转院。转院后,孩子被确诊为重症手足口病,且已出现肺出血、呼吸衰竭等多种并发症。在抢救13多个小时后,孩子离开人世。
“明明是重症手足口病,咋能一直按 ‘上呼吸道感染’治呢?”家长与医院交涉,起初该院承认孩子得了重症手足口病,但后来又矢口否认,不承认有任何过错。陈某便在医院大门口扯上横幅,摆上孩子的遗照,喊上亲朋好友,每天少则五六人,多则四五十人堵在医院门口,如此这般持续半月。
“我就是拼了这把老骨头,也要为儿子讨个公道!一个小手术竟然让我59岁的儿子成了植物人!”现年86岁的新郑农村老太太毛某说,她对这家医院 “恨之入骨”。
老人的儿子刘某,2008年11月5日在某市人民医院接受胆囊摘除术后便成了植物人。对于事故原因,患者刘某的儿子说,应该是麻醉医生在做了全身麻醉,患者术后没有完全苏醒的情况下,取走了喉部的导气管,引起呼吸不畅,导致大脑缺氧,而又抢救不及时。这些说法在司法鉴定书里得到了印证。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患者的儿子是该市公安局民警,不便采取堵门等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了法律途径,但法院却迟迟不判决。于是,刘家不间断逐级上访,从市卫生局直至国家信访局。上访终有结果,医院先后赔付他们治疗费31万元。但是,他们已付出近80万元,认为医院应该赔付得更多才是。在诉诸法院后,截至目前已进行一次庭审,离宣判尚需时日。
“出了医患纠纷后,采取激烈形式,医院未必认账;采取和缓形式,医院也不一定不做让步。”在接受采访时,省卫生厅一位负责人如是说。
他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医生会有意不治好病人的。一旦出了事故,患者家属要么上访,要么闹医院,甚至打医生、砸医院。很多时候,医患冲突的确激烈。”这位负责人不愿透露全省医患冲突的数字和案例,但并不讳言,“基本上每家医院每年都会有或大或小的医患纠纷,有些医院甚至每月都有。”
郑州市卫生局医改办一组数据显示,对市属12所二级以上医院做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医患纠纷达210件,赔偿总额400多万元。
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不完全统计,2009年度我省律师共代理医疗纠纷案件964例,其中代理院方521例,代理患方443例,共判决526例,调解295例,撤诉34例。
以上数据,只是冰山一角,私了的和不了了之的,占绝大多数。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资深律师田某,原来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多年来一直关注医患关系的演变。她总结出了医患关系演变的四个阶段:
一、患者是 “同志”时代。新中国成立后到上世纪70年代,医院视患者为 “同志”。全民享受公费医疗,尽管条件差,但无需出钱,没治好可享受工伤待遇,患者也不便说医院的事儿。
二、患者是“上帝”时代。自从上世纪80年代初把医院推向市场,医院要自己挣钱了,就套用商业上常用的“顾客是上帝”的理念,把患者奉为“上帝”,患者的自我意识空前提升。
三、患者是“亲人”时代。随着“上帝”越来越多,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医院认为既不能片面地依着患者,又不能失去患者,在医疗服务之外应加强感情投入,对待患者应像亲人一样。
四、患者是“潜在的原告”时代。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讨说法几乎成了全民行动,出了医疗事故讨说法的越来越多,医院便暗自把患者作为“潜在的原告”,让患者动辄签字画押,责任自负。
“医患关系,就是这样一步步紧张起来的。”田律师总结道,“其实,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应该是服务者与客户的关系,不必拔高也无需贬低。大家都持平常心对待对方,不奢求、不失职,双方冲突就没有了原动力。”
“医患纠纷主要责任在医方,真正由于患者不配合导致的医患纠纷极少。”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滑律师分析说,“原因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从客观上讲,目前,患者热衷于挤为数不多的大医院,‘萝卜快了不洗泥’,医生也顾不过来。从主观上讲,面对经济社会的各种诱惑,部分医生医德下降,责任心不强,医疗过程有失认真和严谨。”
据省会某医院一位副院长介绍,以往出现医疗纠纷,大致有四种选择:一是双方协商。一旦谈不拢,容易出现堵门、打骂医护人员等冲突事件。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患者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多数不愿申请鉴定。三是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太强,加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非常复杂,时间长,成本高。四是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这位副院长坦言,由于患者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信任,许多医患矛盾难以调解。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新办法,这便是“第三方协调”,就是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有的专职,有的兼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性机构,独立于医方与患方之外,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已拟定《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9年12月3日 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使“第三方调解”有章可循。
在医患冲突中,赔付多少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院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事务,就像车辆保险,出了事故理赔,找保险公司就行了。
这个“办法”要求,市属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协商、医调委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医疗机构都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
医院对此持何态度?省会某医院院长说,让第三方介入有利于博得患者的信任,也能使医院从繁琐的调解事务中解脱出来。
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调解诉讼的滑律师告诉记者,成立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保险公司赔付患者,让医院卸去了包袱,也让患者理赔更方便,是个双赢的事儿。
但有受访者提到,如何让“第三者”保证公正性和独立性非常关键。也有人建议,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确认权和处理医患纠纷同时进行,将大大减少医疗纠纷的处理时间。目前,征求意见已截止,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正组织相关专家紧张地进行整理修订。
与此同时,记者从省卫生厅医政处获悉,一部由省直多委局联合制订的《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在酝酿中。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社会企盼已久的《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对此,许多人认为,患者毕竟是患者,不是车辆,撞坏、修坏,由保险公司理赔就行了。院方和医生应用精湛的医术、爱心和良知,时刻担负起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还是让医疗事故少发生、不发生为好。⑩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