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30%-40%。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院方承担35%过错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系较具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中的些许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给予明确定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则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释义也不尽相同。
笔者以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多为财产损失赔偿,也有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过错医疗行为”,既包括医疗事故,也包括非属医疗事故的其他过错医疗行为。
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已对“医疗事故”做了明确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对李某某上消化道出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对消化道持续性出血针对性诊疗措施不足,对出血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安定的使用不规范等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最佳救治机会,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诊疗行为非属医疗事故范畴。